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多地住建局被立案調查!
10月18日,貴州省市場監督局發文:依法對銅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10月26日,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典型案例的通報(第六批)》(發改辦體改〔2023〕780號),18則負面清單典型案例,涉及2地住建局因違規設置準入門檻被立案調查。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銅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7月20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銅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7月21日,當事人下發《關于加強全市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培訓的通知》,要求全市物業管理企業或個人在其指定的銅仁市物業協會參加物業項目經理、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培訓。2022年7月26日至28日,銅仁市物業協會舉辦了2022年“物業項目經理”和“物業項目經理繼續教育”培訓班并收取培訓費。2022年8月15日,當事人下發《關于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的通知》,將是否持證上崗、進行繼續教育、建立培訓考核制度,以及企業員工培訓持證上崗情況等內容納入行政檢查事項。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下發通知要求全市物業管理企業或個人在其指定的銅仁市物業協會參加培訓,并部署行政檢查鞏固限定事項,損害了銅仁市物業項目經理、從業人員培訓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主動整改,廢止和修改相關文件,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聲明。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學習,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并向貴州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10月26日,
發展改革委將兩地住建局被立案調查通報為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典型案例。
此前,浙江省市場監督局和四川省市場監督局分別于2023年5月和6月通報: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糾正寧波市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3月29日,當事人印發《象山縣房屋安全鑒定市場管理細則》(象建房〔2022〕1號),規定“鑒定機構在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在取得市住建局備案證明后應向縣住建局進行登記”“縣住建局每年對登記滿一年的鑒定機構進行考核。登記考核合格的鑒定機構錄入對社會公布的象山縣鑒定機構推薦名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從推薦名錄中自主擇優選定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未經登記不得擅自開展鑒定服務”“年度考核分低于60分的視為考核不合格,予以撤銷登記”。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印發文件要求在該縣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向該局登記,規定未經登記不得開展鑒定服務,年度考核分低于60分的視為考核不合格,予以撤銷登記,對登記考核合格的鑒定機構建立推薦名錄的行為,排除、限制了該縣房屋安全鑒定服務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積極整改,廢止原文件,在政府網站進行公布,向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全面開展自查工作,完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
2022年7月1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珙縣住房城鄉建設和城鎮管理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為推進該縣非居民用戶燃氣報警器安裝工作,2022年3月22日至23日,當事人牽頭組織該縣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商務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某三家燃氣公司在該縣范圍非居民用戶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安裝召開攻堅專題會,會議決定在全縣范圍內推廣使用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由上述三家公司實施,要求安裝價格不高于2760元/臺,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
四川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在沒有技術規范依據的情況下,在該縣非居民用戶燃氣報警裝置安裝推進工作中要求全縣統一選用集中式燃氣報警裝置控制系統,由前述三家公司實施的行為,剝奪了非居民用戶選擇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自主權,排除、限制了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該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立即停止執行非居民燃氣用戶統一安裝集中式報警裝置等要求,全面開展入戶調查,本著用戶自愿的原則全面開展集中排查更換、退還差價,全面完成整改及退費等相關工作,及時消除了不良影響,保障了非居民用戶的自主選擇權,恢復該縣燃氣報警裝置市場的競爭秩序,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加強行業指導,嚴格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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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案例:
2023年1月11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了《糾正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舉報,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根據舉報,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底,當事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以某公司為首席承保人、4家保險機構為共保人,組成常州市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共保體。2020年4月17日,當事人牽頭印發《關于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通知》(常住建〔2020〕78號),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市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必須向上述5家保險公司組建的共保體投保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限定新開工建筑施工企業在指定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常州地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主動采取措施停止相關行為,消除相關后果,出臺《關于我市辦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險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凡具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資格且具備相應風控服務能力的保險機構均可承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明確是否辦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得作為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費率由雙方協商決定。
2022年11月25日,河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鶴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鶴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8月25日,當事人在其官網發布《鶴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鶴壁市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的通知》(鶴建﹝2020﹞39號)規定“本地監理企業可以承接比自身資質高一級別(依據豫建辦〔2019〕343號第六條)的建設監理項目或全過程咨詢、項目管理。鼓勵外地監理企業在我市辦理分公司。凡辦理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享受本地企業優惠政策”“建設單位可以優先委托本市具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全過程咨詢或項目管理服務;進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優先邀請本地的監理企業且不得少于3家”。
河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印發文件要求優先委托本地監理企業,影響了當地建設單位選擇監理企業的自主選擇,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外地監理企業在該市建設工程監理市場進行公平競爭的機會,妨礙了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公開廢止了上述文件,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公平競爭審查。
2022年7月29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依法調查處理福州市晉安區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福州市晉安區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6月16日對外發布《關于征集第三批晉安區小規模工程承發包企業候選名冊名單的公告》,把征集晉安區小規模工程承發包候選企業報名資格設定為“注冊地在晉安區行政轄區的企業”。按照該公告設定的條件與入選程序要求,當事人于2020年7月建立了小規模工程承發包企業候選名庫,入庫企業全部為注冊地在晉安區行政轄區內的企業。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在履行綜合管理全區建設行政管理職權時,沒有依法平等對待不同區域的相關市場主體,設定了“注冊地在晉安區行政轄區的企業”小規模工程承發包候選企業報名資格,限制了同等條件下區外市場主體進入晉安區小規模工程承發包領域的投標、建設經營,具有排除、限制小規模工程承發包領域市場競爭的效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的規定,向晉安區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依法提出處理建議:一是責令改正相關行為,立即廢止以“注冊地在晉安區境內”相關文件等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各環節流程工作制度,認真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機制。三是舉一反三,對照排查。加強對當事人后續行為的監督和指導,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要依法平等對待不同區域的相關市場主體,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發生。
2022年3月10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海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海寧市住建局)等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10月20日,海寧市住建局會同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嘉興監管分局海寧監管組聯合印發《關于在建筑施工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規定海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所有符合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的新開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在開工前由相應的施工承包單位以項目為單位參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承包機構為共保體。
2021年11月1日,海寧市住建局以海寧市建筑施工安全委員會的名義,委托嘉興市建新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在嘉興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海寧分中心的工作網站上發布《關于海寧市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共同體項目的公開招標采購公告(非政府采購項目)》,規定本項目需由3家及3家以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或嘉興分公司組成的共保體(需明確共保體成員組成及份額),并要求以首席承保人名義參與投標。
2021年11月23日,4家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中標成為海寧市建筑施工領域安責險承保機構共保體,期限為3年。2021年11月30日,海寧市住建局下發《關于落實海寧市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險制度的補充通知》,明確海寧市建筑施工領域安責險承保共保體的組成、保險的辦理地點,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的新開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應在開工前以項目為單位進行參保,未按規定進行參保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百零九條規定進行嚴格處罰?!苯刂?022年1月14日,共有39個建筑工程項目向共保體投保了安責險。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認為,海寧市住建局等招標確定共保體承保全市建筑施工安責險業務,并且發文要求新開工建筑施工企業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在共保體保險公司投保建施安責險的行為,剝奪了建筑施工企業自主選擇建筑施工安責險保險公司的權利,排除了共保體以外其他保險公司參與海寧市建筑施工安責險市場競爭的機會,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規定,向海寧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一是責令海寧市住建局和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嘉興監管分局海寧監管組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廢止或修改有關文件,恢復建筑施工安責險市場公平競爭,并將整改結果予以公告。
二是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依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三是加強組織領導,以點帶面、舉一反三,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發生。
2021年12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對銀川市賀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7年5月9日,當事人下發《關于明確賀蘭縣有線電視工程建設和驗收主體的通知》,明確規定“凡賀蘭縣境內的有線電視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設”。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認為,當事人指定某公司作為賀蘭縣轄區內有線電視工程建設和驗收單位,剝奪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選擇建設單位的權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業經營者參與當地相關市場競爭,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利,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
一是廢止了相關文件。當事人下發《關于廢止的決定》,廢止了該文件。二是規范有限電視建設和驗收。三是開展文件清理。
多次發文: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我國將從基礎制度建設、市場設施建設等方面打造全國統一的大市場。
今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確:
對國務院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清理。
重點清理妨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包括但不限于:
1. 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如: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對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出設置障礙;違法設定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2. 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 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事前備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導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程序。
5. 在市場化投資經營領域,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
1.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如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等。
2. 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3. 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如對外地企業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評審標準等。
10月23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公告》,擬于11月組織開展2023年度國務院推動高質量發展綜合督查。
關于2023年度國務院推動高質量發展綜合督查征集問題線索的公告 為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促進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國務院擬于11月組織開展2023年度國務院推動高質量發展綜合督查,對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吉林、黑龍江、上海、安徽、江西、湖南、廣西、海南、重慶、云南、甘肅、寧夏等16個省(區、市)、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實地督查。為實現督查提質增效與減輕基層負擔并舉,國務院辦公廳從即日起面向社會征集以下問題線索: 一是阻礙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方面的問題線索。 1.有關政府部門涉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政處罰中過罰不當、以罰代管;行業協會商會依托行政機關或者利用行政影響力亂收費,中介機構借助行政資源壟斷經營、強制服務、不合理收費。 2.有關地方和單位濫用失信懲戒措施,信用修復機制不完善,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融資等。 3.有關地方政府對民營企業實行歧視化、差別化待遇,指定國有企業壟斷市場,在市場充分競爭領域排除限制公平競爭。 4.有關地方和單位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違法違規設定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 5.有關地方和單位監管標準不統一、規則不透明,存在不公平執法、選擇性執法以及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等行為。 6.有關地方和單位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隨意限制民營企業家自由,影響民營企業合法生產經營。 7.有關地方和單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政策措施不銜接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 二是妨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方面的問題線索。 1.有關地方和單位出臺或實際執行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2.有關地方和單位違規設置區域壁壘限制外地企業承接工程項目,實施補貼等優惠政策限制外地企業參與。 3.有關地方和單位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外地企業準入障礙,設定不合理或歧視性條件提高企業準入門檻。 4.有關地方和單位采取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故意拖延等方式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等。 5.有關地方和單位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設置不利于外地企業參與競爭的條件,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等。 6.有關地方在招商引資中惡性競爭,盲目上項目甚至搞政績工程,不切實際甚至違反財經紀律作出土地、資金等承諾,引入企業或項目后以各種理由不兌現承諾。 三是影響擴大國內需求方面的問題線索。 1.水利、交通、能源領域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繁瑣、建設進度遲緩。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撥付不及時、使用不規范。 3.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保障性住房項目未按期開工或者開工后建設進度緩慢。 4.促進汽車、電子產品、家居等大宗消費政策落實不到位,限制符合排放標準的二手車遷入。 5.違規設置障礙限制民間資本參與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建設。 四是影響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的問題線索。 1.在鄉村振興工作中脫離實際、急功近利、超越鄉村發展階段大額舉債,大干快上遺留"半拉子工程",不計成本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2.在防返貧動態監測工作中玩數字游戲、組織數據造假,導致脫貧人口收入等數據失真。 3.農田水利設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度慢質量差;農村安全飲水設施建設、供水工程維修養護不到位,水質不合格等。 4.農機購置補貼等涉農補貼發放不及時、不到位。 5.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不到位,快遞進村難,影響農產品出村進城和消費品下鄉進村。 6.在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中違背農民意愿、拖欠流轉費用,資本下鄉損害農民利益。 7.有關地方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工作不力或者"一刀切"。 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到位方面的問題線索。 1.相關方面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政策措施不到位。 2.拖欠教師、村醫、輔警、環衛工人等群體工資、補助等。 3.相關方面落實教育"雙減"政策不到位,教育領域亂收費。 4.城鄉有序流動的戶籍遷移政策以及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落實不到位。 5.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緩慢,對特困、低保、高齡、失能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不足。 6.對困難人員救助幫扶不及時,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增發生活補貼不到位,對殘疾人救助幫扶政策落實不到位。 7.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不到位。 同時征集有關地方和單位行政效能低,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方面相關問題線索,以及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 經營主體和人民群眾如掌握以上方面的問題線索,可以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反映。對其中有代表性的問題線索,國務院辦公廳將及時轉有關方面核查處理,國務院督查組將進行抽查復核。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10月23日
來源: 發改委、貴州省市場監督局